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食品安全法》”)规定,为贯彻落实《食品安全法》,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,2010年2月6日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,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,有15个部门参加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。
具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、农业部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公安部等部门承担。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生产、流通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性、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负责起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,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,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、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,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,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,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,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,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、教育培训、国际交流与合作,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,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。
农业部负责使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、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,负责兽药、饲料、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、肥料等其他从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;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。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、容器、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;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、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。
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。
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。